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未在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或者未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