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引导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设立博物馆、陈列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展示性、传承性的场馆,开展文化创意、文化体验、文化研究或者举办相关展览活动,展示和传播历史文化。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