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已经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