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已经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