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具有特别重大历史价值的政治经济文化重要活动场所、历史上外国重要机构在海口长驻地等重要历史遗址(迹),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并创造条件予以恢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重要历史遗址(迹)纪念标志。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