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作出部分调整。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注重因需、应时、统筹、有序,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代表立法议案中提出的立法项目,一般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