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等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