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作出部分调整。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注重因需、应时、统筹、有序,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代表立法议案中提出的立法项目,一般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