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信息化标识牌,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