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预防重新犯罪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要求其法定代理人配合做好教育等工作。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