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社会调查,并可以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