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预防重新犯罪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矫治教育与身心修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