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网络素养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培养未成年人获取、分析、判断、选择网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