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制定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规划,实施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评价,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普法教育。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综合性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在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有关组织、学校建立专项的法治教育场所,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少年先锋队等,应当深入学校、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学校、社区提供相应的法治教育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