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提出意见建议;动态监测情况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鼓励规划编制或者拟订部门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