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发现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同级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不一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提出建议方案;国土空间规划与同级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不一致的,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提出建议方案;经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