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实施的期中、期末分别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总结评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下一规划期发展规划草案的参考。
有关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的期中和期末分别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和调整修订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