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提出意见建议;动态监测情况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鼓励规划编制或者拟订部门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