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金融、产业、区域、土地、投资、就业、消费等政策对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和支撑,根据发展规划编制重大项目清单,引导要素资源向有利于发展规划实施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由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由国土空间规划提供空间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