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有关部门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发现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同级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不一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提出建议方案;国土空间规划与同级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不一致的,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提出建议方案;经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