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二十条有效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自批准或者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发展规划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规划编制或者拟订部门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