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实施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序时进度,落实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