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自批准或者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发展规划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规划编制或者拟订部门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