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十九条有效发展规划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拟订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一般专项规划草案由规划编制部门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区域规划草案由有关部门会同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