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十五条有效拟订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