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十六条有效编制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对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