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绿化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三)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区域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绿地,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建设、方便养护与管理的原则确定。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