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绿化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区域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绿地,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建设、方便养护与管理的原则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