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适用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四)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核实。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