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