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水利抗旱工程、防洪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等,采取巡查检查、交通疏导、积雨雪清除等措施,保证恶劣天气条件下水、电、气、暖和交通道路、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