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预防、监测和信息传播等防御设施的保护范围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该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修复,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