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住建、城管、农业、资源规划、秦岭保护、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