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和排污设施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