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