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