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