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