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