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