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