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