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