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

(三)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