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召集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