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七十七条有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