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三)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代收代缴事项;

(五)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

(六)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