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十八条有效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