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六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