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愿再续签合同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