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承接查验过程中,因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物业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工程缺陷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复验仍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不得承接。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