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